法治| 5名大学实习生通宵直播猝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日期:2023-11-30 11:19:15 / 人气:258

法治| 5名大学实习生通宵直播猝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高佳·刘海川。
近日,河南一名大学生实习期间在直播公司通宵直播后猝死,引发社会关注。
据介绍,大三学生李可(化名)今年21岁,就读于河南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系。今年10月起,在郑州一家直播公司实习。11月10日下午,室友发现李可在睡觉时呼吸急促,醒不过来。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医护人员未能对其进行现场抢救。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李可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据其家人介绍,事发前,李可已经连续直播了5个晚上。
李可的父亲李(化名)向界面新闻展示了李可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主播与工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李可的直播平台为“Tik Tok”和“Tik Tok火山版”。根据协议,连续有效直播25分钟可算作直播有效时长,单日有效直播60分钟可算作一个有效直播日。
合作协议的附件《主播工会合作细则》(以下简称《合作细则》)规定了李可直播收入的计算方式:“主播网络直播表演活动产生的直播收入在平台收取费用后,乙方(李可)可获得80%的收入,丙方(河南秦怡文化传媒公司)可获得20%的收入。”
另外,根据合作明细,作为主播,李可的基本收入是3000元。当李可单个自然月的直播数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直播有效时长为每月240小时;广播有效天数:每月26天;每个月上传15个短视频,他就能获得3000元的保底收入。
事发后,河南秦怡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对媒体回应称,李可之死与公司无关。“他是在家里(租住地)猝死的,不是在工作时间,我们也没有雇佣关系。”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因为我们不是劳动关系。”
网络直播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不同于其他新型用工模式,也往往使得主播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充满争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能力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旦发生纠纷,直播平台追求利益最大化,诉求的是合作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主播是自保,诉求是劳动合同关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曾在发表的文章《网络直播行业平台发展与主播权益保护的合同治理逻辑》中写道:“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同性质是什么,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难以适用传统劳动关系的标准认定,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也不统一。”
界面新闻查询公开裁判文书发现,关于新业态下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近年来频繁出现在相关判例中。
2021年12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事务部向社会发布了网络主播网等10起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显示,某珠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在平台F上为珠宝公司开设直播间,珠宝公司提供商品并雇人进行直播销售。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通知王某某面试f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基本工资、提成比例、工作时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王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每月收入由颜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王某辞职要求支付提成后,珠宝公司称王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否认劳动关系。王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的内容来推断,要根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断。王某某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安排,并支付劳动报酬,证明其接受珠宝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在另一个案件中,同样是在网络直播领域,司法机关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徐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入(主要通过粉丝打赏),公司有权对徐某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徐某某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直播间是某传媒公司注册的。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传媒公司称双方是合作关系,随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不承认劳动关系。
湖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胜利点评:“双方签订的是主播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的是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徐直播所在平台不属于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不属于公司经营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入。即使公司依据合同对徐的生活进行管理,也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隶属关系。”
杨浦区人民法院费等人曾以96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撰写了一篇文章《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纠纷处理规则》。文章称,确认涉案公司与网络主播构成劳动关系的有39件,占总样本的40.63%。否认涉案公司与网络主播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占否认劳动关系案件总数的61.4%。此外,主要原因还包括:工资支付主体为直播平台和未涉案公司;涉案公司未对网络主播业务进行培训和管理;网络直播与公司经营范围无关。
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不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界面新闻发现,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多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关系、经济隶属关系等方面判断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
具体到李可事件,李称,李入职时上白班。从11月5日开始,他被公司要求上夜班。李可的平台账号显示,11月5日之前,他的直播时间大多集中在上午10点到晚上7点。11月5日之后,直播时间大多从晚上9点持续到第二天早上6点。河南秦怡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对媒体回应称,不存在公司强迫李可晚上直播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熊辉告诉界面新闻,法律在裁决此类案件时强调“事实第一”的原则。
“并不是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合作’,定义为不是劳动关系。”熊辉说:“比如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看到媒体公司对他的限制是如何体现在为主播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的。如果指挥、指挥、管理很多,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指挥、指挥、管理行为较少,主播往往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和内容,主播也可能不被定义为工作者。”
熊辉还提到,即使主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也不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关系,涉事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数字技术的发展将深刻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熊辉说:“在一些新情况下,现有法律已经能够解决它带来的新问题。但我们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是,如何解决数字技术带来的传统法律难以应对的问题。我们需要区分新问题,根据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
在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双重制度之外,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群体权益给予法律保护,也是国内的热门话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文全长期关注新业态下网络主播的法律地位认定和维权问题。他曾在文章中指出“你可以尝试在双系统之外,作为直播行业从业者保护网络主播。”
“目前对网络主播的单独保护可以采取效力级别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袁文全说:“此外,法院等机构发布典型案例,在地方开展试点工作也是可行的。”"

作者:开丰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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